青島偵探:一、婚前協議婚后有沒有效
1、婚前協議一般是具有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限制雙方結婚權利,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2、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沒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內賠償協議是否有沒有效
婚內賠償協議有沒有效。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沒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沒有效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沒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沒有效的。
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沒有。
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沒有履行。當然,沒有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沒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沒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